國務院通知:取消投標報名和招標文件審查等事項
目前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投標報名”。換句話講,“投標報名”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招投標”操作習慣。
同樣的,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要求。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通知明確提出:
?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在2013年發布的第2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也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注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第五十四條 違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按照以往慣例,進行交易的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項目,交易流程中大多都有在“投標報名”環節。設置“投標報名”環節和報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標報名不充分,投標人獲知招標信息較晚而錯過了報名時間。同時,容易泄露潛在投標人名單,易導致串標、圍標和勸阻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等行為的發生。